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周至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轄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青化鎮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是全鎮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鎮政府政務中心是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推進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一致。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注意有關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并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一)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二)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十二條 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六章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調整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載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縣政府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
(三)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檔案館、圖書館、政府服務場所等地點所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便于公共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載體。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依托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按照縣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格式要求,填報和上傳本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周至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
(1)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
第七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九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現場申請等形式,向掌握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可以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的申請,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以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申請人未提供聯系電話或者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分別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查詢已歸檔資料,可向縣檔案館提出申請并按照檔案查詢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八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每年對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考核結果納入全縣綜合目標考核。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編制。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提請縣紀委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紀委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